境内市场首部针对程序化交易的管理办法出炉。9日,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出严格管理、限制发展、趋利避害、不断规范的基本方针。业内人士认为,相关管理办法的及时推出将给境内相关行业营造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减少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不同主体责任各归各位
程序化交易在境外证券期货市场虽然使用已较为普遍,但在我国起步较晚。近年来快速发展形成一定规模之余,也出现了程序化交易技术风险导致市场大幅波动、利用程序化交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针对这一境内资本市场中的年轻事物,《征求意见稿》首先对程序化交易的定义进行明确,并划定了不同主体在保证程序化交易合法合规中需要承担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将程序化交易定义为“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并提出了对程序化交易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各类相关主体的总体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就规定,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合理进行程序化交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指令负有审慎管理义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对会员、程序化交易者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防范程序化交易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冲击。
强化系统风控制度建设
程序化交易具有高度依赖信息化设备及软件的特点,规范程序化交易所使用的系统、设备就成为防控风险的重要阵地。《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提出了细致的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对程序化交易的接入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系统应当具有验资、验券、持仓验证、异常检测和错误处理等风控功能。二是经营机构应当加强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建立核查制度、规范接入协议、进行持续管理。三是协会应当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进行自律管理。四是交易所应当加强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制定标准并定期开展检查。
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针对境内市场程序化交易中已经或正在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法律禁区,设置了监控制度,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及必要的处罚手段。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举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主要包括证券自买自卖、期货自成交、频繁报撤且成交较低、影响收盘价、误导他人交易、制造趋势以影响价格及其他等七类。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实时监控。例如,《征求意见稿》要求交易所发现会员、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有效履行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义务的,通报行业协会进行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发现程序化交易者从事了禁止的程序化交易的,可以依法采取警示、限制账户交易、提高保证金、限制持仓、强制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针对程序化交易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中介机构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提出多项监管、处罚措施:证券、期货业协会将建立违规程序化交易者的“黑名单制度”;交易所和各行业协会将依法采取自律措施;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视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与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