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罚到违法排污者“心疼”
废水、废气、重金属,雾霾频袭、跨界污染、源头告急……环保难题久治不愈。为治污,用重典。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对排污者加大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按日计罚—罚到“真心疼”
法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点评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 :启动按日计罚要满足三个条件:1。企业要有违法排污行为;2。按照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的规定受到罚款处罚;3。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启动按日计罚。
王炜:比如1月1日,环保部门去查违法排污企业,发现有违法排污行为,决定给予罚款处罚,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排污行为。1月1日,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送达生效,从1月2日开始起算的30天之内,环保部门可以在其中任何时间前去督查,查看企业是否停止排污。假定1月10日环保部门到企业去督查,但是看到企业还在违法排污,认定其拒不改正,这时候按日计罚开始启动,从2日到10日的这9天里,每天罚款。这个处罚过程是可以滚动计算下去的,比如10日环保部门还可以继续下达责令改正停止排污的决定书,如果还不停止,可以从11日再开始计算,循环往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按日计罚在重庆市试点,统计对比显示,没有实施按日计罚时,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只有4.8%,而实施按日计罚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达到了84%,现在的改正率已经到了90%。
行政拘留—惩罚措施逐级严厉
法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教研室主任周珂:对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分几个层级:一是行政处罚,如按日计罚;二是司法判罚,当行政执法不足以处罚的时候,可以有不设上限的司法判决,开出天文数字的巨额罚款;三是限制人身自由,比如行政拘留措施;四是追究刑事责任。比按日计罚更严格的是对排污企业负责人的人身处罚。新环保法实施后,对于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是逐级增大,从一般性处罚,到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的违法成本肯定会越来越大。2014年,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超过了过去10年的总和。
公益诉讼—司法助力惩治排污
法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点评王灿发:目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和公益律师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都有很高的热情,新环保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比民事诉讼法规定得更加清晰具体,新环保法实施后,公益诉讼将会有一个明显的发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将对诉讼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一定会有长足进步,违法排污企业会进一步受到司法处罚。
公众参与—让每一双眼睛都紧盯排污
法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点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所副所长常纪文:“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要达到史上最好的环保效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环保部门认真履职,更要发挥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和监督,环境执法效果一定会有更大提高。(新华网)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