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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设立审核重大变更规则将出台

证券之星 作者:王笑梅 2001-12-22 14: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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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待报批稿。
北京12月22日消息: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规范其重大变更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待报批稿。

据新华网报道,上述两件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已于今年8月和11月公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证监会组织力量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形成了待报批稿。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待报批稿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格式与审核程序。规定证监会对正式受理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筹建、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待报批稿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多修改。该稿具体规定了“重大变更事项”的种类,规定对报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申请,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证监会比照公司筹建审核程序执行,但新增股东自律备案时间可不受12个月的限制。

根据这一待报批稿,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更换股东和变更股东人数的,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持有的股权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须采用现金方式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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