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1月1日消息:2001年10月31日,ST中侨(0047)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起诉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侨实业有限公司及公司偿还80万美元的借款纠纷一案,做出裁定:判令该案件之抵押物—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T102—7号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经拍卖归深圳宏嘉正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该抵押物的拍卖成交价为1438.6万元,公司该项资产的帐面净值4776.16万元,将给公司带来资产损失3337.56万元。
对该执行案评估、拍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拍卖结果是否有效,公司将保留向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另,本案案外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