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近日公布了ST爱康(002610)作为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详细内容如下:
案号:(2024)苏0211民初8903号
- 标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裁判结果:一、被告浙江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0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19000元、逾期罚息(截至2024年7月20日为462000元,自202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4年7月20日为1689.58元,自202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1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再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5万元; 二、就被告浙江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被告苏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邹某在198000000元范围内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被告:江苏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能链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浙江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苏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邹某
- 判决日期:2024年10月10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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