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从华福证券《计算机行业:国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投资要点:
事件: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来源进行了规范性要求,并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措施,本次《办法》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
监管部门整体上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适用范围上,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并面向我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均适用本办法。整体态度上,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AI企业需要对数据来源合法性负责,但尚未严格要求数据授权。 《办法》要求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符合《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并且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对于AI企业公开采集数据是否需要得到数据所有人授权的问题,本办法尚未做出细致规定,依照目前要求,使用的数据本身不侵犯知识产权即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AI企业可能面临的高昂成本负担。
AI企业对生成内容需要有自律措施,但评判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办法》要求AI企业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对于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情形, 《办法》 提到主要包括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虚假信息等。由于当前人工智能提供的内容难以做到完全正确, 所以对于虚假信息的定义较为重要,其涵盖范围直接决定了AI企业的成本和合规风险,预计后续的正式稿《办法》 将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
投资建议: 重点关注深信服、奇安信、安恒信息、东方通
风险提示: AI技术发展不及预期风险;政策落地不及预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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