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制度出炉。 4月, 国务院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可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部门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在此基础上,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 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共 6章 30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范围、基金销售机构等了进行具体规范。
明确 5年以上考核周期,封闭运行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暂行办法》明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五年;基金评价机构评价期限不得短于五年, 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 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另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应保障投资人相关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封闭运行。“五年以上”的考核周期较前期《高质量发展意见》中指出的“3年以上”更为严格,契合个人养老金长期资金投资特性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投资者保护。
养老目标基金率先被纳入投资范围,对标美国发展空间广阔。《暂行规定》中明确,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具体包括: 1)最近 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 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2)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的股票、混合、债券、 FOF 和其他基金。 根据我们统计,截至 22Q1合计共有 43家基金公司的 94支养老目标基金符合要求,合计管理规模 711亿元,其中养老目标日期基金 42支,合计规模 133亿元,养老目标风险基金 52支,合计规模 578亿元。 对标美国, ICI 数据显示, 截至 2021年底养老目标基金 2.23万亿美元,其中养老目标日期基金 1.8万亿美元,目标风险基金达 0.4万亿美元, 且 85%的养老目标日期基金由退休账户(IRAs及 DC 计划)持有,管理人 CR5/CR10分别达 78%/92%。我国公募 FOF 业务尚处起步发展阶段,后续发展空间广阔,预计头部基金公司将更具竞争优势。
考核保有量设立销售机构准入门槛,头部机构具备先发优势。《暂行规定》中指出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最近四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 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规模不低于 50亿元; 2)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等。 根据我们统计,截至 22Q1共有 39家机构保有量规模符合条件,其中包括 18家银行、 15家券商及 6家独立销售机构。
投资建议: 根据我们之前研报《个人养老金制度出炉,多方共赢前景广阔》中测算,个人养老金账户对于资本市场的年新增资金体量应该在 800亿左右,对应进入权益市场的年增量资金约为 400亿-500亿。公募基金作为承接个人养老金资金的重要金融产品,后续发展潜力较大。 建议关注持有头部公募基金的广发、东方,以及基金销售领先的东财、中信。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市场竞争加剧, 市场剧烈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