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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点评:“匿名客户”认定有所放松,不改监管层抑制同业回归主业方向

来源:东北证券 作者:李勇,刘辰涵 2018-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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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事件:2018年5月4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该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点评:

1、正式稿相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区别:(1)重新认定匿名客户,免除小额风险暴露。正式稿中增加根据资产规模来判断其是否纳入匿名客户的判定标准:对于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产净额0.15%的基础资产或者无法穿透且单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以产品本身作为交易对手,不计入匿名客户,不占用银行“对非同业单一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15%”的投资限额,相比意见稿,放松了对银行投资额度限制,缓解了银行达标压力。(2)拉长过渡期,缓冲新规对市场冲击。正式稿相对意见稿,针对同业客户风险暴露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设置了明确的分阶段达标要求。对于匿名客户风险暴露也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要求2019年12月31日达到本办法要求。延长达标时间有利于缓解部分超标银行的调整压力,避免新规对货币基金市场及理财市场的突然冲击,缓冲监管新规对市场短期带来的大幅波动。(3)完善附加风险暴露计算。正式稿中补充了“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对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进行了完善,明确已实现破产隔离的产品(如无担保的ABS产品)不需要对其发起人或管理人进行附加风险暴露计算。

2、《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正式稿执行影响:(1)抑制银行同业,回归流动性本源。正式稿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通过政策执行来引导银行回归流动性、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2)中小行面临补充一级资本压力。正式稿中对银行贷款授信的衡量基准均为银行一级资本净额,中小银行资本金相对缺乏,阻碍其发展同业合作及投资业务。在新规监管压力下,其本身资本金正进入加速消耗阶段,更加剧了中小行对一级资本金的需求。(3)银行自营资金将分散化对公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ABS的投资。正式稿对匿名账户的认定,对银行自营资金大量投资(尤其是金额超过一级资本0.15%)无法穿透的资管产品、公募基金(货币基金)来说,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并不友好,尤其是对于中小银行。我们认为中小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公募基金、货币基金等,可能会通过分散化投资进行处理,以避免大部分投资进入匿名账户而超过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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