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关注点:基金是否算作“匿名客户”,进行总额控制。从文件整体思路来看,对于可识别基础资产,且底层资产较为分散的投资类产品,可将单只产品视作“非同业单一客户”,无需进行总额控制,认定较为宽松。对于“定制基金”而言,可识别底层资产,调整压力不大。此外,从基金的披露原则来看,前十大重仓证券是定期披露的(每季度),或可划分为“可识别基础资产”的产品。且只要第一大重仓证券的风险暴露低于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0.15%,即可直接将此产品视为“非同业单一客户”,只需满足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15%即可,无需纳入“匿名客户”进行总额控制。这也是我们认为,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更为宽松的原因之一。
相比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略有放松。
1)细化资产管理产品及资管证券化产品的监管要求,放松对底层资产分散、小额投资的限制。A)对于可识别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足够分散(单一基础资产的风险暴露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0.15%)的资管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将产品本身视作交易对手,适用“非同业单一客户”的监管要求,只需满足单只产品的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的15%即可。B)对于无法识别基础资产,但单只投资金额小于一级资本净额0.15%的产品,可不纳入匿名客户的统计范围,无需进行总额控制。
2)对过渡期安排分类设置,部分放松。正式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底前达到匿名客户风险暴露集中度要求,较征求意见稿中的条款延长一年。且对同业客户依然设置3年的过渡期至2021年底。3)完善附加风险暴露计算规则。“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发起人或管理人与基础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可以不计算其附加风险暴露。
大额风险管理办法落地对银行有何影响?
1)总体来看,对中小行的影响较大。大行的一级资本净额相对充裕,中小行一级资本净额的绝对数额较低,且投资资产、同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或有一定调整压力。
2)同业业务“受限”,但3年过渡期设置可大幅缓冲调整压力。相比127号文,“管理办法”提高了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前期依靠同业业务迅速扩张的中小行,在业务调整上或面临压力。但考虑到3年的过渡期,预计短期冲击有限。
3)一级资本约束力加强,优先股或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更受欢迎。
从管理办法正式稿的约束条款来看,基本都与银行的一级资本净额挂钩。除盈利内生补充以外,可通过再融资的方式补充一级资本的工具有优先股、可转债、增发等,但由于增发受到银行股估值、以及距上次增发时间间隔超过18个月的要求等限制因素,优先股、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或更受欢迎。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下滑;金融监管力度超预期;银行业务调整压力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