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财政部和银监会发布《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随后在2013年11月28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对6号文进行补充,鼓励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明确指出鼓励民营参股。每个省份原则上只设立一家。
银监会原则明确各省市政府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地方AMC,参与当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后,银监会先后公布了三批地方AMC的名单:
2014年7月,银监会批准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上海五省市参与本省(市)范围内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
2014年11月,银监会又批复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五省市成立地方AMC;
2015年7月,银监会公布第三批省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名单,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被允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业务。
虽然银监会批复名单里仅有15家地方AMC上榜,但是有些省份,已经快速设立本地区的AMC来提前布局,争夺银监会批复名单的优先权。
银监会在45号文中也设定了地方AMC的准入门槛: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2)地方AMC须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
专业团队;
(3)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业绩良好,近三年连续盈利;
(5)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其中新设AMC不受(4)、(5)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