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F章程第八条款明确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标准,包括经常项目可兑换需要承诺的内容、需要达到的目标、磋商机制、检查机制等。但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具体含义依然模糊,IMF列出了七大类四十个子项的清单,但并没有具体实现其中多少项即可被认为是资本项目可兑换。
德国的经验显示,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1)汇率制度要有足够的弹性;(2)适当采用审慎管理措施,包括对资本流入流出的不对称管理,而当汇率有充分弹性、国内货币政策手段可以有效对应通胀的条件下,就可以取消兑短期资本流动的审慎管理措施;(3)需充分考虑到资本管制效果的局限性和承认最终走向资本项目开放的必然性。
日本的经验显示,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1)“相机抉择”的管理政策在引导资本市场、优化国际资本结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2)资本账户开放必须与国内金融市场自由化相配套,利率市场化是资本账户开放的前提;(3)应实现独立自主的资本账户自由化进程,立足本国国情,不应简单迎合其他国家要求;(4)资本账户自由化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妄图一步到位。
韩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负面影响较大,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贸然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其对资本流入流出的开放顺序倒置(应坚持先放开长期资本流入的管制,后放开对短期资本流入的管制,而韩国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长期外债管制,但放松对短期外债借入的管制),(3)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对金融系统的监管比较放松。
俄罗斯卢布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起步于直接投资的放松和卢布的内部可兑换,由于在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同时全面推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资本项目管制效率降低,导致严重的货币替代和资本外逃。2000年,俄罗斯政府允许卢布大幅贬值的同时,对外汇市场实施严格的监管。2006年宣布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时候,根据IMF对资本项目交易的分类标准统计,俄罗斯在直接投资清盘和房地产交易两大类实现了完全可自由兑换,而其余五大类、26个子项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本管制。
印度为开放资本项目开展的基础条件构建工作包括:(1)整顿财政,减少财政赤字;(2)控制通胀;(3)整顿金融部门,尽量消除正式或非正式的利率管制,降低不良资产水平;(4)建立择机干预的汇率机制;(5)建立国际收支控制指标;(6)保持外汇储备的充足性。资本项目开放按“先流入后流出,先长期后短期,先开放外商直接投资后开放其他领域”的顺序分步实施资本项目可兑换。从而成功避免了资本外逃、货币替代等可能的负面影响。
目前,根据IMF对资本账户交易的分类,40项中的35项在中国全部或部分实现了可自由兑换,只有5项仍完全不可自由兑换,主要涉及个人跨境投资以及非居民在本国市场发行股票和其他金融工具。2015年,中国继续致力于努力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已在外资准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