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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点评:影子银行监管延续,回归业务本源

来源:平安证券 作者:励雅敏,黄耀锋 2015-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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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近期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银行只收取代理手续费,不得承担信用风险;2)规范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和用途;3)要求银行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和自营业务风险。

平安观点:

监管政策落地,影子银行监管更加趋于完善。

委托贷款是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早在1996 年的央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中就定义了委托贷款,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2000 年央行将委托贷款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近年以来,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受到监管之后,委托贷款成为银行将自营资金和理财资金继银信合作之后为满足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融资的重要方式:1)委托贷款余额余额从2008 年的2.2 万亿增至14 年底的11.3万亿;2)据人民银行部分省分行对委托贷款资金流向的分析,约30%流向了房地产,20%流向地方融资平台。委托贷款成为银行腾挪信贷的重要工具,监管上已经跟不上委托规模增长的步伐。无论是理财8 号文还是同业127 号文均是从影子银行资金根源上进行总体监管,虽然监管机构下发过委托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但缺乏具体框架性的监管文件。本次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落地是影子银行监管的延续和具体落实。

仍延续风险防范的监管本意,短期内对“泛资管”通道及社融将有冲击。

面对增长迅猛的委托贷款业务,监管部门早就着手加强监管,力图使委托贷款回归业务本质。银监会在14 年年中工作会议上重点提示了委托贷款的风险,同时将制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提上议事日程;尚福林主席在14 年9 月在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再次表示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监管“加强资金来源合规性、真实性把关,严格区分委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确保责任分担清晰”,而本次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规范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的规定在监管思路上是高度一致的。文件中对于委托人资格明确及与自营业务隔离,将明显抑制银行与基金子公司、证券资管以及保险资管作为通道的委托贷款业务合作模式。我们预计未来银行会更多借助:1)夹层融资或明股实债的形式;2)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或者3)完全出表/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业务创新。

短期内我们预计本文件将影响银行绕通道(基金子公司、券商/保险资管计划等)继续向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放贷的机制,对社融造成一定压制。15 年银行非标及社融虽然绝对量虽较14 年有所增长,但增速仍将维持低位。1 月社融或将低于预期。

监管态度明确,对股市资金影响不大。

委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严禁用于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但这在之前监管框架下,委托贷款直接投资股权也是不被允许的。理财资金进入股市的最重要通道仍是以信托为主。虽然有部分资金有违规绕道委托贷款间接入股市之嫌,但该部分体量非常有限(预计仅几百亿规模,相比而言理财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规模在1 万亿左右)。12 月委贷的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43 号文地方债务审计期限临近导致银行短期冲量行为。因此就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而言并不会对股市 杠杆资金构成冲击。

当然需提示投资者的是,银监会虽暂时未有对理财伞状信托配资有监管意图,但银行并未将该预期收益率产品的伞状融资纳入非标,同时在销售端也并非仅仅针对高净值客户。这均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后续监管态度仍需密切关注。银行在股市进入宽幅波动及监管态度微调的环境下,对配资业务短期或趋于谨慎。

投资建议,短期杠杆配资资金入市放缓,银行股波动加大仍不改15 年相对收益机会。

委托管理办法落地是影子银行监管政策体系完善的具体一步,还原委托贷款中间业务本质,使得银行表外资产风险得到控制和释放。近期监管着重对两融的合规梳理,或对市场情绪及市场流动性造成负面冲击。

短期内银行行业整体股价不免波动。

短期内银行股波动加大不改15 年相对收益机会。我们仍建议投资者在调整下积极关注近期来自:1)金融混业化趋势推动;2)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放行的收益标的。剔除我们不能覆盖的平安和浦发,我们推荐兴业(资产价值重估空间较大+金融综合化经营的标杆)、中行/交行(估值较低+员工持股计划催化预期)、华夏/招行(估值较低+股息较高)。

风险提示:理财间接投资股市和影子银行监管力度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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