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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7 号

────────────────────────

关于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傲农

生物,A 股证券代码:603363;

吴有林,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

彭 江,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1 —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4 号)查明的事实,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

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5 笔,其中

27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11,717.4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3.29%;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

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0 笔,其中 38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

金额共 29,566.8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8.76%;2024 年 7 月 29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52 笔,

其中 33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20,902.77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41.54%;2024 年 11 月 12 日,

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91 笔,其中 59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涉及金额共 11,462.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的 22.78%;2025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新增诉讼、仲裁 71

笔,其中 49 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 16,871.37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3.53%。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 年 12 月 27 日起,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泉州发展)、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供应

— 2 —

链)及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发)能够对

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25 年 1 月 23 日起,陈明艺担任公司董事,

其父陈德生 2024 年 5 月 6 日至今担任福建傲农食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傲农食品)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

五项等相关规定,陈德生是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泉州发展及其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谷德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江西益昕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西益昕葆)及傲农食品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26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江西益昕

葆、傲农食品发生销售交易 1,568.94 万元,与湖北农发及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傲农食品、江西益昕葆发生采购交易 14,477.65 万元。上述关联

交易合计 16,046.5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 31.89%,公司迟至 2025 年 3 月 28 日才披露其中部分关联交

易。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

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 3 —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 7.4.1 条、

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有林 2015

年 8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5

年 1 月 23 日至今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25 年 1 月至今分管法

务工作;彭江 2024 年 1 月 8 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1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任董事会秘书,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1 月分管法务工作。该二人知悉案涉有关重大诉讼、仲裁及关

联交易发生情况,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前述重大事件,

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 4 —

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副董

事长、总经理吴有林,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彭江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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