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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执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景物联)持续督导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对瞳景物联开展持续督导过程中,要求瞳景物联每月填写并报送信息披露问题清单,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清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未及时关注到瞳景物联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未能督促瞳景物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工作存在不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持续督导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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