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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扬、金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扬、金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王扬、金晓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皇嘉所)执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景物联或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4年度,瞳景物联存在多计营业收入的问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重要财务数据存在错报。皇嘉所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时,工作底稿中对公司多个项目收入确认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仅有合同和公司开具的发票,未获取物流、验收单等业务过程性资料,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瞳景物联存在前述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2024年度,瞳景物联发生大额存货盘亏,皇嘉所首次承接瞳景物联审计业务,未执行盘亏分析或其他审计程序以进一步识别公司前期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软件盘亏的合理性,未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大额盘亏的相关审批文件,未对大额盘亏可能的发生期间进行识别,未对是否存在跨期情况进行判断。

(二)皇嘉所在期后非资产负债表日执行公司存货监盘程序后,未制作库存倒轧表,也未见监盘计划和监盘小结,未执行存货跌价测试复核程序,未执行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程序,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不完整。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皇嘉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条的规定。王扬、金晓燕作为瞳景物联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皇嘉所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皇嘉所、王扬、金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皇嘉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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