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苏晓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晓雷:
经查,你作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投资顾问,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