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麦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麦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麦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佳栋、吴金初、徐琴: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麦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斯创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因公司部分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被当地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2022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琴芳、周水英、吴佳栋、吴金初等私人作出公开承诺,拟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但实际并未完成。公司对此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4年12月9日,公司补充披露公告,拟将上述承诺主体变更为挂牌公司麦斯创,承诺履行期限变更至2025年12月31日。时任董事长吴佳栋、吴金初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琴在任期间知悉相关事项,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吴佳栋、吴金初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吴佳栋、吴金初及徐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经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上述情形。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3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