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麦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麦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佳栋、吴金初、徐琴: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麦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斯创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因公司部分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被当地相关部门要求限期整改,2022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琴芳、周水英、吴佳栋、吴金初等私人作出公开承诺,拟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但实际并未完成。公司对此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24年12月9日,公司补充披露公告,拟将上述承诺主体变更为挂牌公司麦斯创,承诺履行期限变更至2025年12月31日。时任董事长吴佳栋、吴金初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琴在任期间知悉相关事项,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吴佳栋、吴金初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吴佳栋、吴金初及徐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经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上述情形。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