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746J)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对互联网营销第三方机构合作的管控存在不足;二是公司个别员工营销宣传用语存在误导性;三是公司在客户交易及登陆监控方面存在不足。
以上问题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