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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沈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宇:
经查,你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向他人推介销售非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切实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展业行为,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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