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友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友东: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只,存续金额16.40亿元。截至目前,天房集团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你作为天房集团董事长兼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天房集团不按期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中期报告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有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