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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6号

(原标题:关于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6号)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未对宣传海报出具合规意见书;个别基金销售宣传海报未突出风险提示。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行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引以为戒,切实整改,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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