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白华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白华英:
经查,四川商投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二是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未恪尽职守,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三是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和填报更新从业人员信息;四是未按规定保存基金相关资料;五是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