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大连港兴路证券营业部采取暂停部分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大连港兴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你营业部员工樊星,在从业过程中,存在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而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从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宣传保本保收益;推荐第三方操作客户账户、代客理财等问题。
二、你营业部对于专业投资者认定事项未尽管理职责:存在未认真复核投资者收入证明、专业投资者认定程序完成时间晚于投资者购买相应产品时间、对投资者账户异常交易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部分客户资料因使用权限受限导致调取及时性无法保障、个别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未做到完整准确等问题。该行为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第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没有做到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暂停办理需要专业投资者认定相关业务三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