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顾问在直播过程提供涉及具体个股的投资建议;二是个别营销宣传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性表述,导致投诉举报;三是个别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向客户发送投资建议;四是部分投资顾问自媒体账户的展业情况缺乏有效管理。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下同)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