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志光、肖逸、陈丽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志光、肖逸、陈丽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2017年和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临近期末的大额异常回款方式保持职业怀疑
未对证通电子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2019年末以债务重组方式冲销某客户大额应收账款且交易对手方之一为广州云硕原实际控制人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上述债务重组的商业合理性及相关销售收入的真实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关注存货采购入库时点与合同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2019年营业成本细节测试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某供应商存货采购入库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并核实相关交易的真实性。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控制执行不到位
2017年对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关注个别客户底稿记录的发函地址与快递单收件地址、工商注册地址均不一致的原因,底稿也未留存该客户回函的快递单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部分底稿记录错误
2017年收入底稿《营业收入前十名明细表》对部分客户使用错误税率计算不含税收入金额,导致该表格销售收入与营业收入审定数存在矛盾。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