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柳州市容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031号)
柳州市容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借资金,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二、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未建立健全财产分离制度、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二是未定期开展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