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淮南经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信斌、王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淮南经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信斌、王丽: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3淮控01”“23淮控02”“23淮控03”募集资金,存在被控股股东淮南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挪用情形,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60%。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苏信斌,时任党委委员、总会计师王丽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及苏信斌、王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