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佟学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佟学良:
经查,你作为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市场总监,未审慎通过微信群开展营销活动,未充分揭示期货、期权交易风险,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审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合规从事营销活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