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未有效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绩效考核等规定,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