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关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勇:
经查,你在担任中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对分公司未有效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规定负有管理责任,对分公司未有效执行绩效考核等规定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审慎勤勉履职,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