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将不符合企业合并条件的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纳入2016年、2017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2016年、2017年合并报表总资产18.65亿元、18.73亿元,虚增2016年、2017年合并报表净资产均为11.82亿元,导致“17三鼎01”“17三鼎02”“17三鼎03”“17三鼎04”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2017年公司债券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公司债券半年报、2020年公司债券年报、2021年公司债券半年报、2021年公司债券年报、2022年公司债券半年报、2022年公司债券年报、2023年公司债券半年报、2023年公司债券年报及2024年公司债券半年报。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