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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永诗、刘青青、卢峥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永诗、刘青青、卢峥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永诗、刘青青、卢峥安:
经查,你们在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控股)2016-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对于三鼎控股合并金华市伟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置业)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中未见确认伟达置业股权转让款真实性的访谈、走访记录;未见伟达置业股权转让款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的核对记录;未见查询伟达置业2016年、2017年工商变更登记的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第十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永诗、刘青青对2016年度三鼎控股合并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应承担主要责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永诗、卢峥安对2017年度三鼎控股合并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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