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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林利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张林利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张林利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张林利:

经查,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存在个别员工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指导与建议但不符合相关从业条件,部分无期货从业资格人员开发客户、销售投资咨询产品并领取绩效奖励;个别员工调入其他分支机构期间仍在你分公司参与考核提成或管理工作;无期货从业资格人员通过有期货从业资格人员代发方式领取绩效奖励,年终绩效通过个人账户二次分配;与广告公司业务合作不规范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分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此外,你安排其他员工代领并通过其个人账户向你转账,隐瞒年终绩效奖励。

上述问题违反《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第六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八条规定。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张林利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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