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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琦、李祖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琦、李祖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琦、李祖荣:

经查,你们执行的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中科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持续经营假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评估阳光中科持续经营能力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疑虑,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无法合理判定被审计单位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报是不合理的”,但你们未对获取的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应对措施进行评价,未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得出恰当结论,对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未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实施存货审计程序时,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能结合相关合同条款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导致未能识别出阳光中科将第三方厦门某公司保管的1,424.23万元库存商品错误确认为发出商品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收入和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实施收入和成本审计程序时,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阳光中科向南安某公司采购货物的指定供应商同时为阳光中科客户的异常情形,导致未能识别出阳光中科2023年307.75万元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存在错报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琦(身份证号:******************)、李祖荣(身份证号:******************)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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