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新科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义乌新科路证券营业部(原国融证券义乌工人北路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未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切实加强员工合规意识,有效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