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国融证券义乌新科路证券营业部(原国融证券义乌工人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未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的行为,你公司对所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举措,加强对业务和人员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