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于怀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于怀宇:经查,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不规范。部分资管产品公开发布募集公告;资管业务系统权限管理不到位;未明确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异常情况类型及处置安排。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二、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合规管控不足。营销活动合规监控和留痕管理不足;营销过程中部分宣传内容存在诱导性表述;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吉林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