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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陈玉宁、张世新、高亮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陈玉宁、张世新、高亮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陈玉宁、张世新、高亮:

经查,你们为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提供的证券法律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年度备案和执业信息备案

未按规定进行2024年度备案。2024年开展的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法律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执业信息备案。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以下简称《律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以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

未建立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未明确执业过程中知悉的未公开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未建立和执行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要求以及贯穿执业全流程的审查机制。未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买卖证券的要求。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律所执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三、查验计划不规范

未编制查验计划,仅编制查验提纲,未列明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内容。未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未对所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缺乏适当的证据和理由。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

四、查验程序不规范

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未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判断。采用面谈和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未制作面谈笔录及查询笔录。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格式内容不规范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表述不规范。法律意见书正文缺少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过程等内容。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六、工作底稿不规范

工作底稿未编制目录索引。大部分工作底稿存在律师未签名、未签日期、未注明资料来源的情形。违反了《律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以及《律所执业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七、未履行诚信查询义务

在接受上述业务时未按规定履行诚信查询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律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以及《诚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依据《律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经办律师陈玉宁、张世新、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本决定书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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