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王朝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朝晖:
经查,你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居间服务协议、收取居间服务报酬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