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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国柱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吴国柱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吴国柱:

经查,你任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江苏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你作为时任江苏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我局还查明,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管理要求的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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