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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海恒睿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4号

(原标题:关于对北海恒睿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4号)

北海恒睿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未建立健全有效的问责机制,未明确员工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二是未建立健全相关用印管理制度,重要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的登记记录,用印时间、事由、经手人等关键信息未能及时留存,难以追溯核实。三是对于存在的基金经理使用本人手机操作基金证券账户下单交易的情形,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有效的防范体系、管控措施。

二、在管部分基金产品投资行为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

一是在管部分基金产品投资北交所股票,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沪深交易所股票”范围。二是在管部分基金产品对投资标的持有比例超过基金合同约定。

三、线上线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不统一

线上线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问题数量、分值等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一投资者通过不同渠道接受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结果存在差异。

四、员工作为普通投资者跟投基金产品时未进行录音录像

6名员工作为普通投资者跟投公司基金产品时,仅要求其签署基金合同、风险揭示书、确认书等文件,未进行录音录像。

五、未对个别自然人投资者完成冷静期后回访

在3名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冷静期满后,未对其按要求完成冷静期后回访。

上述情形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下称《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以下统称《适当性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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