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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韩威华、张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韩威华、张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韩威华、张萍:

经查,山东苏柯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5年6月,公司对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2年度净利润由-490.51万元调整为1,721.28万元,2022年期末净资产由5,007.97万元调整为7,219.77万元;2023年度净利润由-911.62万元调整为-485.84万元,2023年期末净资产由4,096.36万元调整为6,733.93万元,公司前期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韩威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萍,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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