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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祝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和祝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祝昌人:
经查,祝昌人作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未将其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并为他人代持少量股份的相关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7年至2021年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该代持行为持续至2022年初解除。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祝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和祝昌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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