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扬州龙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扬州龙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二是部分私募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