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何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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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云峰: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作为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于2022年10月27日至11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307.39万股,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7日卖出146.25万股,于2023年4月10日至7月4日买入9.58万股;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于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76.53万股,于2025年1月8日卖出147.5万股,于2025年1月9日买入47.6万股,于2025年1月10日至5月19日卖出9.58万股。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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