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曦、吴梁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曦、吴梁斌:
经查,2020年4月26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或公司)、吴梁斌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鑫)及易联众民生(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科技)签署《增资及股权购买协议》及《股东协议》。根据《股东协议》,在未实现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易联众对上海云鑫取得的民生科技股权承担回购义务。易联众于2020年4月29日、2022年10月3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易联众民生(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引入投资者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及受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易联众民生(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二次增资的公告》,均未包含前述回购条款。直至2025年8月18日,易联众才在《关于收到有关控股子公司易联众民生(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事项通知的公告》中披露了回购条款。
易联众未及时完整披露子公司民生科技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相关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张曦作为易联众时任董事长,吴梁斌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总经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易联众及张曦、吴梁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