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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燕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刘燕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燕新:

经查,海航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对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未对互联网营销人员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未对通过互联网开展商业性宣传推介内容进行审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不健全、办公系统日志审计相关功能缺失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相关制度流程不健全,且公司提供的部分现场检查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下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勤勉尽责,未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有效监督,未及时报告公司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隐患,违反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43号,下同)第三条、第八条。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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