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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钟顺和、赵绍斌:

经查,我局发现云南顺丰洱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未及时确认3名关联自然人(姚秉卫、李跃苏、李琴芬)和1名关联法人(大理海江物流有限公司),且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190号、第21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顺和、董事会秘书赵绍斌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上人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184号)第四十九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顺和、董事会秘书赵绍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法合规意识,健全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管理,加强法人治理和内控管理,及时做好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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