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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蓝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云南蓝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蓝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晓江、鲍立伟、赵家运、杨艳、岳晓玲:

经查,我局发现云南蓝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未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晓江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刑事判决书,公司在2025年4月9日知悉此事项,4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鲍立伟、总经理赵家运、董事会秘书杨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晓江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人员负有主要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

2025年3月25日,公司划转1,200万元用于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晓江偿还个人借款,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也未及时披露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鲍立伟、总经理赵家运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时任董事长鲍立伟、总经理赵家运、董事会秘书杨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晓江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规定,实施了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以上人员负有主要责任。

三、内部管理存在缺陷

公司资金划转的内部审批程序和《印章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管理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经理赵家运、财务总监岳晓玲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强化内部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晓江和时任董事长鲍立伟、总经理赵家运、董事会秘书杨艳、财务总监岳晓玲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法合规意识,规范股东行为,制定追回被占用资金的详细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加强法人治理和资金、印章等重要节点的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的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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