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肖诺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8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85号关于对肖诺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肖诺珣:经查,你在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不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8月8日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天津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8月8日印发